事业单位招聘网(www.sydw.cc)2023年02月28日讯:根据荔湾区编外人员管理相关规定,按照“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5名编外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人数及岗位 本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职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4人、普通辅助岗1人(详见附件1“岗位需求表”)。 二、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岗位所需条件 1.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具有较好的文字书写、语言表达、组织协调、计算机应用操作能力,能胜任应聘岗位工作; 2.报考年龄、学历等具体详见岗位需求表; 3.年龄、学历、学位、工作经验等取得时间的计算截止日期为2023年3月5日。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 1.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 2.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3.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招用的其他情形。 三、招聘程序 本次公开招聘工作按照发布公告、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公示、聘用等程序进行。 (一)报名 1.报名时间:3月1日至3月5日。 2.报名方式:网络报名。所有报名材料均要求提交扫描件,提交报名材料邮件格式名称统一为:考生姓名-联系电话-应聘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编外人员—XX(岗位)。报名电子邮箱:lwrsjck@163.com。 3.报名要求: (1)报考人员只能报考一个岗位;报名必须使用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 (2)报考人员所填写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全面,报名登记表发送成功后不得更改。 (3)报考人员填写《荔湾区公开招聘编外人员报名表》,按要求填报信息后打印出来签名、扫描发至邮箱,一并发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个人页和首页复印件)、毕业证、学位证、职称证书、驾驶证、失业证或离职证明、工作经历等相关证明材料。报考人员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报考资格。 (二)笔试 笔试时间:2023年3月11日(周六)15:00-17:00,开考后迟到20分钟不得入场。 考试地点: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4楼会议室(地址:荔湾区长寿西路70号4楼)。 笔试采取闭卷考试。笔试成绩满分为100分,笔试结束后,在“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lw.gov.cn)公布成绩。 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40%,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排序,按拟招聘人数1:5的比例(不足1:5的按实际人数)确定进入面试的人选。 (三)面试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主要测试应聘者与所聘岗位的专业匹配性以及分析判断能力、口头表达能力等。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60%。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总成绩低于60分的考生,不得进入体检环节。考生总成绩相同的,取面试成绩较高者。 注意事项:考生需携带身份证于面试前30分钟到达面试地点,否则视为放弃面试。 面试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体检 依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排序,按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体检标准参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粤人社〔2010〕382号)执行,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承担。体检不合格或者放弃聘用的,依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人选。 (五)公示和聘用 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lw.gov.cn)公示,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拟聘用人员本人自愿放弃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聘用手续的视为本人自愿放弃。公示中发现问题不可录用、本人放弃录用的,招考单位可决定是否依次递补。 四、工资待遇 依照荔湾区编外人员薪酬待遇相关文件执行,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基本工资按正式工资的80%发放(不得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本次招聘的编外人员,采用“包干经费+绩效”的薪酬方式。年包干经费含工资、个人及单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等,绩效根据个人实际完成任务量,进行考核评定。 五、其他事项 (一)考生须诚信报考、诚信考试。应聘人员在公开招聘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考试资格或者聘用资格: 1.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以及恶意报考的。 2.应聘人员在考试、体检、考察等过程中作弊的。 (二)笔试、面试时,考生须携带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证件不齐或不符合要求者,取消笔试、面试资格。 (三)咨询电话:81295503,监督电话:81295590。(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节假日除外) (四)本公告由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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