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广州市卫生健康技术鉴定和人才评价中心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简介 广州市卫生健康技术鉴定和人才评价中心(与市医学会学术交流服务中心合署,挂市卫生技术鉴定和评估中心、广州卫生技术资格考试中心牌子)是市财政经费核拨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要参与组织、实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损害鉴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及致残等级鉴定和职业病鉴定工作;参与医师、护士执业资格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组织、广州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实施工作;参与卫生健康科技、教育管理工作;承担广州市医学学术交流、管理、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工作;承担涉及卫生健康领域的“数字政府”建设任务;负责广州地区卫生统计信息数据的收集、汇总、分析等相关服务工作。 二、招聘岗位和资格条件 (一)招聘岗位及要求 1.本次招聘岗位为事业单位编制岗位,招聘岗位和具体要求详见《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广州市卫生健康技术鉴定和人才评价中心2024年第一次公开招聘人员岗位需求表》(附件1)。报考人员应认真对照招聘公告规定的报考条件和附件1中的招聘人员类型、专业、学历学位、年龄及其他资格条件等,不符合招聘公告和附件1要求的任何条件之一的,均不可以报名。 2.招聘专业及代码按照《广东省202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附件2)。报考人员所学专业按所获毕业证书上的专业为准,学位种类不等同于报考专业。如报考人员所学专业未列入专业目录(无专业代码),但所学专业主要课程与报考岗位要求专业的主要课程基本一致的,须在报名前提供毕业证、学位证以及课程成绩单(毕业院校盖章),经招聘单位认定为相近专业的方可报考。 (二)报考条件 1.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5)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具备招聘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见附件1); (7)非广州市户籍人员应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10号)规定的广州市户口迁入条件。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6)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 (7)现役军人,全日制在读学生;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所规定的处分期限的计算截至报名截止日。 (三)招聘对象及要求 1.招聘人员类型:非2024年毕业的往届生。 非2024年毕业的往届生是指2023年12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的非在读人员,含持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人员。 2.上述学历学位在国(境)外取得的,要求同时出具教育部认证材料。 3.港澳籍居民符合《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港澳居民管理办法》和本公告规定的可报考相关岗位。 (四)年龄要求 年龄条件:40周岁以下。 招聘条件中所涉及的年龄、工作经历年限等时间点的计算截至报名首日。 三、报名办法 (一)报名方式 应聘者在报名时间内,登录全国事业单位招聘网(网址:https://www.qgsydw.com),网上报名栏——选择“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广州市卫生健康技术鉴定和人才评价中心2024年第一次公开招聘公告”进行报名,并按网上提示填写个人信息,上传相关材料。 (二)报名时间 2024年4月15日9:00至2024年4月22日17:00。 (三)报名要求 1.每位报考者只可报考一个岗位。 2.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件必须一致。 3.报名需上传附件: (1)报名必须使用有效期内的二代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使用港澳永久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均要上传; (2)户口簿(首页及个人页); (3)毕业证、学位证; (4)报名岗位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证件。 以上相关材料均要求原件彩色清晰扫描件上传,报名系统上要求上传的个人照片为个人彩色免冠证件照。 4.应聘人员在报名系统填报的所有信息均将留存,在资格复核、聘用考察、公示、聘用后试用期间与真实信息进行对照,如发现应聘人员有弄虚作假的行为,报名信息与真实情况不符的则取消其面试、体检和聘用资格,已经聘用的予以解聘。 (四)资格初审 报名截止后,广州市卫生健康技术鉴定和人才评价中心在报名系统中对报考者资格条件进行审核,符合岗位报考条件者进入招聘考试程序。能否通过审核,在报名系统直接反馈,不另行通知。 (五)准考证的打印 1.准考证下载打印时间:另行通知。 2.通过资格初审的报考人员均须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打印准考证,过期不打印准考证造成无法考试的后果自负。准考证是考生参加考试等各环节的重要证件,考生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证件不齐的,不得参加考试。 四、考试方式和内容 本次公开招聘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方式进行,总成绩为百分制,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笔试和面试成绩分别占总成绩的40%和60%。考试内容主要测试应聘者的基本素质和从事应聘岗位的综合工作能力。 (一)笔试 1.笔试时间和地点:具体时间及地点以准考证上为准。 2.笔试采用闭卷独立完成方式,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基本素质和从事应聘岗位的工作能力。笔试成绩采取百分制,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笔试成绩60分及以上为合格,笔试成绩达到60分或以上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3.为确保招聘工作的竞争性和公正性,笔试开考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3。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取消该招聘岗位。 4.博士若应聘该岗位需参加笔试,且要符合该岗位开考比例要求。 5.笔试成绩和面试名单在报名网站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公布。 (二)资格复审 1.在笔试成绩合格的应聘人员中,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岗位拟招聘人数1:5的比例确定入围面试人员。如果入围人数达不到1:5的,按笔试实际合格人数确定入围面试人员。若出现进入入围面试人员的最后一名多人成绩相同,可同时列为入围面试人员。 2.面试前,招聘单位将对入围面试人员进行现场资格审核。入围面试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资格复审和面试的,视为自动放弃;证件(证明)不全且不能在资格复审结束之日前补全的或与报考资格条件不符的,取消面试资格,并书面告知相关事由。 3.因入围面试人员面试资格被取消导致面试人选出现空缺的,招聘单位将在同一岗位笔试合格的应聘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入围面试人员。 4.资格复审具体时间、地点、所需提供资料将另行通知。 (三)面试 1.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2.根据岗位需求,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 3.面试采取百分制,成绩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合格成绩为70分,成绩合格方可进入下一环节,如无面试合格人选,取消该岗位的招聘。 4.面试成绩于当日面试完毕后当场统分、评分,面试成绩在面试结束后于候分室向考生送达面试成绩通知书,并由考生签名确认。 5.总成绩低于60分者,不得进入下一环节。如应聘人员总成绩相同的,则按照面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名次;如面试成绩仍然相同的,则以面试主评委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名次;如面试主评委评分仍然相同的,则对面试主评委评分相同的应聘人员另行组织面试。 五、体检和考察 (一)体检 在总成绩合格的应聘人员中,按照总成绩由高至低的顺序确定与招聘岗位数等额的体检人员。体检工作严格按照广东省相关规定实施。体检安排另行通知,所需经费由招聘单位负责。体检合格者方可进入考察环节。 (二)考察 根据体检结果确定考察人选。考察工作严格按照广东省相关规定实施。 六、公示 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异议不影响聘用的,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七、递补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同一岗位总成绩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到低顺序依次递补,并按照本公告有关体检、考察、公示等规定办理。 (一)应聘人员体检不合格的; (二)考察人选未被确定为拟聘用人员的; (三)拟聘用人员公示结果导致不能聘用的; (四)拟聘用人员放弃聘用的。 八、聘用及待遇 (一)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影响聘用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拟聘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聘用资格。 (二)获聘用人员为事业单位编内人员,工资待遇执行广州市事业单位工资政策。 九、注意事项 (一)应聘人员报名时应认真对照本招聘公告规定的报考条件中规定的专业、学历学位、招聘对象及其他资格条件等,不符合招聘公告要求的任何条件之一的,均不可以报名。 (二)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将贯穿公开招聘工作始终。应聘人员填报的个人信息和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凡不符合岗位要求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 本公告由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20-86534399,举报(投诉)或监督电话:020-86533693、020-87302871。 点击查看>>> 1.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广州市卫生健康技术鉴定和人才评价中心2024年第一次公开招聘人员岗位需求表.xls 原标题: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广州市卫生健康技术鉴定和人才评价中心2024年第一次公开招聘公告 文章来源:http://rsj.gz.gov.cn/ywzt/rszdgg/sydwgkzp/sydwzpgg/content/post_9576389.html 温馨提示:因考试信息、考试政策及招聘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本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发布的公告内容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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