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广州城市职业学院2024年面向社会引进第二批急需人才(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共计17名,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单位简介 广州城市职业学院是2005年3月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由广州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广东省示范性高职院校、广东省域高水平高职院校建设单位。 二、岗位要求 此次计划引进17名急需人才(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从事专任教师专业技术岗工作。岗位需求条件见附件1。 (一)报考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工作能力; 6.具有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及技能要求; 7.非广州市常住户籍人员应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10号)规定的广州市户口迁入条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名: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6.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 7.现役军人,在读的全日制非2024年毕业生;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所规定处分期限的计算截至报名截止日。 (三)资格条件 1.符合《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港澳居民管理办法(试行)》和本公告规定的港澳居民可报考相关岗位。 2.年龄条件:以附件1岗位需求表为准。(本公告中所涉及的年龄时间点的计算截至本次公开招聘报名首日)。 3.招聘人员类型:不限。 (1)2024年毕业生是指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毕业证书的毕业生(含持国(境)外学位证书人员); (2)非2024年毕业的往届生是指2023年12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的非在读人员(含持国(境)外学位证书人员); (3)不限是指以上两类人员均可。 4.学历学位要求:国内毕业生是否取得有效学历学位,以所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为准;持境外学历学位证书人员报考,须出具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函等相关材料,其他机构出具的证明无效。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应届毕业生,需提供在读证明、学习成绩单、就业推荐表。 三、引进方式和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 2024年8月7日9:00时至2024年12月31日24:00时止,招满为止(2024年全年有效)。 2.报名方式 采用网上报名方式,不接受其他方式报名。符合招聘条件的应聘人员在报名时间内登录全国事业单位招聘网(网址:http://www.qgsydw.com)进行报名。 应聘人员同步填写《广州城市职业学院2024年第二批引进急需人才(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报名信息表》(附件2),并将报名表电子版发送到应聘岗位所在单位邮箱,详见附件3。 3.报名注意事项 (1)应聘人员所持学历的专业必须符合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及代码要求,专业及代码参照《广东省202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附件4)。应聘人员的专业名称未列入专业参考目录但所学专业主要课程与报考岗位要求专业的主要课程基本一致的,须一并提供课程成绩单(毕业院校盖章),填写《广州城市职业学院公开招聘相近专业认定表》(附件5),由招聘单位审核认定。在专业参考目录可以找到本人专业的,相近专业认证无效。 (2)请应聘人员按照报名系统提示填写个人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应聘人员在报名系统中填报信息及提交的材料均将留存,用于资格审核、聘用考察、公示以及聘后试用等环节,请认真、慎重、完整填写。 (3)每位报考者只可报考一个符合招考条件的岗位。应聘人员须使用第二代身份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件须一致。 (4)应聘人员须诚信报名、诚信考试。凡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如已聘用的,撤销聘用资格,解除聘任关系。 (二)资格初审 依据应聘人员在招聘系统中上传招聘岗位所需必要条件的相关材料进行资格初审,提供材料信息不实、不全或不符合招聘条件的,视为资格初审不合格。初审结果将通过招聘系统对应聘人员进行反馈。 (三)资格复审、心理测试 1、通过资格初审的应聘人员进入资格复审。资格复审人员名单及时间、地点将在全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系统(http://www.qgsydw.com)、广州城市职业学院门户网站上公布。应聘人员在参加资格复审时应提供报考岗位资格条件所需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进行资格复审(按照附件6《广州城市职业学院公开招聘资格复审材料情况表》中所列材料)。资格复审期间不能提供相应材料原件的视为复审不合格,取消应聘资格。 2、通过资格复审的考生方可参加心理测试,心理测试主要以在线答题等形式测试应聘人员心理健康状态和素质能力,心理测试的结果仅供参考,不计入考生综合成绩。没有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心理测试的人员视为主动放弃。参加了心理测试的考生方可进入招聘考试环节。 3、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或国有企业正式职工应在资格复审时提供现所在单位同意报考材料(附件7)。 (四)考核评价 1.考核评价方式:本次招聘考试采用直接面试的方式进行。通过资格复审和参加心理测试的应聘人员直接进入面试。 面试采取试讲和答辩的方式进行,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教学能力和专业水平、科研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方面的综合素质。成绩采用百分制计分,面试成绩=试讲成绩(40%)+答辩成绩(60%),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 2.考核评价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3.参加考核评价比例:不设开考比例限制。 4.考核成绩:考核评价成绩即为考试综合成绩,总分100分,计算到小数点后2位数,考试综合成绩超过80分者方可进入体检环节。如出现同一岗位考核综合成绩相同,则加试确定体检对象。 5.考核成绩单领取方式:考核评价当天现场领取。 (五)体检和考察 1.体检、考察工作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考察相关规定实施。体检、考察的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体检对象根据考核综合成绩的高低顺序按照招聘岗位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名单可通过广州城市职业学院门户网站查看。 3.体检由学校统一组织应聘人员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结果将统一由学校通知体检对象。体检合格者进入考察环节。应聘人员体检不合格或未按通知要求参加体检(含复查)或在体检(含复查)之日起一个月内不能得出体检合格结论的,不予聘用。但因怀孕等法定情况不能按时体检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延期体检。 4.自通知应聘人员考察工作开始之日起,应聘人员超过5个工作日不配合开展考察工作,或应聘人员所在单位超过30天不配合开展考察工作,视为应聘人员考察不通过,不予聘用。 (六)公示聘用 根据考核评价、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由学校对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广州城市职业学院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反映的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五、递补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递补: (一)应聘人员体检不合格的; (二)考察人选未被确定为拟聘用人员的; (三)拟聘用人员公示结果导致不能聘用的; (四)拟聘用人员放弃聘用的。 递补人选从同一岗位综合成绩合格人员中按照考核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产生,并按照有关体检、考察、公示等规定办理。 六、人才待遇 (一)编制: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入编手续。 (二)薪酬待遇:按广州市事业单位薪酬标准执行。 七、注意事项 (一)本次招聘实行诚信报考。应聘人员应认真阅读公告条款要求,并对所提供的各项信息、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凡填写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发现即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恶意干扰报名的人员,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应聘人员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在各环节发现报考者弄虚作假或不符合资格条件的,招聘单位均可以取消其资格。 (三)应聘人员报名时应认真对照本招聘公告规定的报考条件中规定的专业、学历、专业技术资格及其他资格条件等,不符合招聘公告要求的任何条件之一的,均不可报名。 (四)本次招聘不收取任何报考费用,不指定考试教材,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社会上任何以本次公开招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保过班”、“协议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参考资料、上网卡等,均与招聘组织方无关。 (五)本次招聘中如有涉嫌违纪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追究责任。 (六)由于个人原因不参加资格复审、心理测试、考核评价、体检等环节的,视为自愿放弃应聘资格;在公示结束后,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本次聘用资格的,须由本人向招聘单位提出书面放弃申请。 (七)为便于管理,非广州市户籍考生须在聘用后将户籍迁至广州市。 (八)本公告及未尽事宜由广州城市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八、咨询电话、监督电话 (一)网上报名及成绩查询技术支持电话:400-838-9296(工作日9:00-12:00,13:00-17:00) (二)咨询电话:020-81318565;监督电话:020-86376406(工作日8:30-12:00,14:30-17:00) 点击查看>>> 1.广州城市职业学院2024年第二批引进急需人才(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岗位需求表 2.广州城市职业学院2024年第二批引进急需人才(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报名信息表 广州城市职业学院 2024年7月29日 原标题:广州城市职业学院2024年第二批引进急需人才(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公告 文章来源:https://www.gcp.edu.cn/info/1053/15808.htm 温馨提示:因考试信息、考试政策及招聘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本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发布的公告内容为准。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3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