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招聘网(www.sydw.cc)2024年01月10日讯:根据工作需要,中共茂名市茂南区委政法委员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劳动合同制辅助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人员类别及人数 劳动合同制辅助人员3名。 二、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 2.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品行端正、无违纪违法行为;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限地区户籍; 4.组织纪律性强,恪守职业道德,保守工作秘密,能承受加班值班的压力; 5.服从安排,吃苦耐劳,工作积极主动、责任心强,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有较强的团队合作精神和较好的适应能力。 (二)招聘要求 1.岗位要求:从事政法业务辅助工作。根据工作安排,必要时需24小时值班倒班(含夜班、周末、法定节假日)、出差、抽调、下乡等工作,较适合男性; 2.年龄要求:18至30周岁; 3.身体素质要求:具有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素质和工作能力。五官端正,无色盲色弱,无纹身,矫正视力5.0以上,无精神病史和重大疾病史; 4.学历要求: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5.专业要求:法学专业、汉语言文学专业2名,不限专业1名。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接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的; 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3.直系血亲和与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正在服刑的; 4.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5.曾因违反公安机关管理规定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6.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7.近三年内,在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考试、体检或考察中存在违纪行为的; 8.与其他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关系,或与其他单位存在未解决的纠纷的; 9.其他不适宜从事政法业务工作的。 三、用工性质及待遇 (一)用工性质:政府购买服务形式。 (二)待遇:按照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有关规定执行。 四、招聘程序和方法 (一)发布公告 在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政府、茂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发布招聘公告。 (二)报名方式∶网络报名 1.应聘人员将报名材料电子版及彩色扫描件打包发至指定电子邮箱(文件名统一为“应聘+姓名+手机号码”),邮箱地址:c0668@163.com。(1月19日下午5点30分截止报名,以报名材料在报名电子邮箱内接收时间为准)。 2.报名材料∶报名表(附本人近期免冠1寸电子彩照)电子版,签名扫描版,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户口簿,中共党员需所在党组织书面证明,退伍军人需相关证件等扫描件。 3.报名时间:2024年1月15日至2024年1月19日。 咨询电话∶0668-2813001。 (三)资格审核 报名截止后,进行资格审核。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不得进入笔试环节。按照招聘人数与考试人数不超过1:5的比例,根据学历、工作经历等情况择优确定参加考试人员,中共党员优先。资格审核贯穿招聘全过程。 (四)笔试 笔试采取闭卷方式,分值100分,占总成绩的40%。 (五)面试 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按拟招聘职位1:3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如末位笔试成绩相同,则均列入面试人选。不足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人选。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占总成绩的60%。笔试、面试时间、地点待定。 (六)体检、政审、公示、递补 1.体检。根据总成绩从高到低,按1:1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本人承担,由茂南区委政法委统一组织体检。体检不及格的按总成绩由高至低依次递补。 2.政审。体检结束后,对体检合格的考生进行政审。 3.公示。根据政审结果,拟聘人员经集体研究后在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4.递补。本次招聘在体检、政审、公示和聘用等过程出现不合格或弃权者,可在考试总成绩合格的人员中依次递补。 (七)聘用 经公示无异议后由茂南区委政法委办理聘用手续,初次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后考核合格人员正式聘用,不合格人员解除劳动合同。聘用人员应服从工作安排,对不服从工作安排的,视为自动放弃聘用资格。 五、其他事项 1.本次招聘将电话或短信通知各环节入围人员,应聘人员报名时需按要求填写手机号码,并保持通讯畅通。凡未入围下一环节的人员,均不再另行通知。 2.资格审核贯穿公开招聘全过程,应聘人员提供信息必须详细、真实、准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资格,并通知有关单位严肃处理。 3.应聘人员不得有托人说情、打招呼等行为,一经发现即取消资格。 附件:中共茂名市茂南区委政法委员会招聘劳动合同制辅助人员报名表.docx 中共茂名市茂南区委政法委员会 2024年1月10日 温馨提示:因考试信息、考试政策及招聘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事业单位招聘网(www.sydw.cc)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发布的公告内容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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