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招聘网(www.sydw.cc)2024年01月22日讯:根据工作需要,光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聘1名一般特聘专干。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岗位及条件 (一)选聘岗位 选聘岗位条件及要求详见《深圳市光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公开选聘一般特聘专干职位表》(附件1)。 (二)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 2.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具有正常履行报名岗位工作职责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3.符合岗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4.符合岗位任职回避要求;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有下列情况者,不接受报考 1.受过党纪、政纪处分以及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2.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3.在各级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4.未完成教学大纲规定学习内容的结业生、肄业生; 5.现役军人;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选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 2024年1月19日至2024年1月25日18:00(如有调整将于报名截止前发布调整公告)。 2.报名方式 本次招聘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进行。报名登录地址:https://zhaopin.gmczrl.com/uSoOo,报名资料请在报名规定时间内上传到系统。报名时间截止后所投递的简历和资料均不受理。 3.报名咨询 联系人:杨小姐,0755-88210485;咨询时间:工作日9:30—11:30,14:30—17:30。 4.报名材料 (1)《深圳市光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公开选聘一般特聘专干报名表》可编辑电子版、扫描件(手写签名并按手印,粘贴本人近期一寸彩色正面免冠照片,附件2); (2)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扫描件(正反面); (3)学历、学位证书扫描件; (4)学历、学位验证(学信网、学位网电子认证); (5)无违法犯罪记录承诺书扫描件(手写签名并按手印,附件3); (6)任职回避承诺书扫描件(手写签名并按手印,附件4); (7)岗位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相关工作经验证明、主笔撰写的综合文字材料等(详见附件1)。 5.注意事项 (1)每人限报考一个岗位; (2)报考人员的学历、学位必须与岗位要求一致; (3)具有国(境)外学历、学位人员需提供教育部所属的相关机构的学历、学位认证函及有关证明材料; (4)报考的最高年龄、取得相关职称或职业(执业)资格证书等时间的计算,均截至本公告发布前一天; (5)报考人员所留的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必须真实准确,确保能够及时联系本人。因提供错误信息或未保持通讯畅通致无法及时联系而产生的后果,由报考人员本人承担。 (二)初审和考核 我局遴选委员会将按照专业学历背景及相关性、学术业绩与选聘岗位的匹配度等方面择优选择参与考核人员。报考人员所提供的全部材料必须真实,不可弄虚作假,在任一环节中发现报考者不符合聘用条件的,我局有权取消其报考或聘用资格,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报考者本人承担。本次考试统一划定笔试合格线为60分,根据笔试成绩高低排序,按岗位招聘人数1:5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同一岗位参加面试考生不足1:5比例的,则笔试合格线以上人员全部进入面试,总成绩低于70分不予录用。 具体考核安排将通过电话或短信的方式告知,未通过初审的将不作另行通知。 (三)体检和资格复审 根据考核成绩高低顺序按拟聘名额等额确定体检和资格复审人选。不按要求参加体检或资格复审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体检或资格复审不合格的考生,不予聘用。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四)公示和聘用 通过体检和资格复审的考生,列为拟聘用对象,相关名单在深圳市光明区政府在线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后无异议的,或有异议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按光明区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三、注意事项 (一)本方案及其附件的“以上”“以下”“以前”均包含本数。 (二)本次考试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不指定任何参考用书和资料。社会上任何针对本次考试以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参考资料、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的组织方无关。 (三)进入面试、体检、资格复审、公示环节的考生如出现面试、体检、资格复审不合格,放弃面试、体检、资格复审资格,或公示中发现问题不予录用的,视具体情况可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递补。 (四)本公告由光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 附件1:深圳市光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公开选聘一般特聘专干职位表.xlsx 附件2:深圳市光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公开选聘一般特聘专干报名表.docx 温馨提示:因考试信息、考试政策及招聘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事业单位招聘网(www.sydw.cc)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发布的公告内容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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